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3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复关于继承法事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3-10-1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复关于继承法事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颁布时间:1973-10-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复关于继承法事

1973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外交部

驻古巴大使馆:
八月十七日函悉。
目前我国尚无成文的继承法。在处理有关继承案件时,是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和政府的政策。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继承顺序上子女、配偶和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是优先的,他们之间的继承顺序无明文规定。除上述直系亲属外,被继承人生前尽过赡养责任的较疏亲属,亦可酌情继承。我国公证机关和地方法院在出具“继承权证明书”时,一般不引用法律条文,只是证明某某人有继承权。
对古巴政府,可口头告诉他们,我国未颁布继承法,处理继承问题,是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有关的政策规定,父母子女以及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可优先照顾子女、配偶和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父母。
另请你馆相机了解古巴有关继承法和养老金以及办理公证认证方面的规定和做法函告我们。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23 11:31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