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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5-6-2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05-09/08/content_30272.htm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
国函〔2005〕54号
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建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洋山保税港区。洋山保税港区由规划中的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组成。其中,小洋山港口区域面积2.1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港区经一路,南至港区纬一路,西至港区二期西边界,北至港区二期北边界和港区纬五路;陆地区域位于上海市南汇区芦潮港,面积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芦潮引河——A2公路——经十二路,南至大堤防护绿带,西至E1路,北至D2路。
二、同意洋山保税港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三、洋山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洋山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港区和陆地区域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东海大桥必须与陆地区域相连,货物和车辆通过东海大桥要有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社会车辆通过东海大桥。上海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位置,严格控制规划用地面积,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并拟定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组织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
五、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两省市政府合作协议,妥善处理好洋山保税港区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及涉及财政、税收等地方经济利益分享问题。
六、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洋山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洋山保税港区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作出贡献。
国 务 院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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