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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8-10-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sfwj/200904/20090400132224.shtml 文书编号:法发〔2008〕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
2008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8〕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全面加强执行工作,深化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更名后,该局具体职责为: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承办依法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参与起草有关司法解释。
特此通知。
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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