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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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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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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5-8-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npc.gov.cn/cwh/common/zw.jsp?label=WXZLK&id=341123&pdmc=hywj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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