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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法律地位》的议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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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8-12-7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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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法律地位》的议案的说明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8-1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法律地位》的议案的说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的前身是建立于五十年代的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75年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撤销而撤销。1984年恢复重建。其机构按三级设置,即:兵团分别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10个农业师分别设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农垦师分院,农牧团场较集中的25个垦区分别设基层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实行特殊体制,担负着屯垦戍边的使命。兵团法院、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认真履行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各项审判、检察业务,办理了大量案件,为维护兵团和全疆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起到了重要作用。兵团法院、检察院的恢复重建,是充分发挥兵团特殊作用的需要。但兵团法院、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落实,以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任免缺乏法定依据,两院印章不能嵌用国徽。长期以来影响了审判、检察工作正常开展,影响到兵团法院、检察院的建设和队伍稳定。我们认为兵团法院、检察院是国家审判、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问题应尽快解决,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
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广泛调查研究,就兵团法院、检察院的设置、案件管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免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并进一步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研究,为保证兵团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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