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6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5-9-1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5-9-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5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刑终字第28号《关于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非法复制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数额以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减去空机成本价后的数额)高于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其盗窃数额以销赃数额计算。
二、对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明知是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以移动电话合法用户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移动电话被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移动电话不足6个月的,应以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9-30 16:31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