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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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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7-2-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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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7-2-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1987年2月11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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