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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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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3-9-1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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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颁布时间:1983-9-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9月1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电话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时,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在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时是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ⅶ我们意见:应当适用。因为未经判决的罪是新发现的罪,而不是原判决认定的罪,故应当适用决定。对新罪作出判决,并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刑罚。妥否,请指示。
198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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