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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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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2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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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2-11-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443662460
文书编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92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有关问题的请示》(民发[2002]1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尊重和爱护国徽,维护国徽的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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