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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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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6-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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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1-6-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261325130200
文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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