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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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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9-1-3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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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9-1-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1999年1月30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9年中央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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