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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7-6-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7/112901199702.html 文书编号:令第219号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已经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6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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