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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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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3-2-17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2-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根据你院报告认定的事实,经研究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的祖辈于1923年8月订立无典期的房屋典当契约,典当关系明确。1952年土改时,房屋典当关系没有变化。出典人出典房屋后又承租该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这不能成为回赎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按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房屋因出典人三十余年未提出回赎,应作绝卖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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