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8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2-4-2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2-4-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函〔1992〕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9-28 19:22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