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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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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0-7-2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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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0-7-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1990年7月26日,最高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次旦央吉同时起诉与贡觉晋美和强巴欧珠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材料均已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在尚不能证明贡觉晋美已经加入印度国籍的情况下,不作为涉外案件审理的意见,但有关程序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试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执行。同时,两案应分开进行审判,并妥善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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