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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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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8-1-12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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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8-1-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8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6号《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话用户与邮电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同关系。用户未能按期交付电话费系违约行为,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在国家对此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前,该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执行,即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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