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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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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5-9-14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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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5-9-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1985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询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我们研究后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主管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后,应当了解案情。如果认为处罚决定正确,则用《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如果发现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则不予执行,并通知主管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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