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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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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9-9-1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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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9-9-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62105290400
文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晋检民字(199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其后果是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再审。你院请示中所述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并不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也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确属不当的,可采用检察意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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