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6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6-3-1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6-3-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函〔1996〕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1996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7-8 22:43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