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0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86-2-2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颁布时间:1986-2-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2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0-9 07:18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