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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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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3-1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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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2-3-16
失效时间1994-5-16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发布)


  随着经济联合、改组和机构改革的进展,全国性的各种专业公司不断增加。全国性专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同于行政管理机构。但是,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还没有实行重大改革以前,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逐步实现政企分工,使它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为此,现就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的领导体制和级别待遇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建立各种类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应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经营范围确定其地位, 不套用行政管理级别。 但鉴于在干部任免、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和听报告等方面,需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对各种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确定其相当于行政机构的部级、国务院直属局级、部属司局级,以便确定相应的级别待遇。


 二、 所有全国性专业公司, 均不列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序列, 应分别由有关部门领导。其中:(1)各部所管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公司,一律由各部领导;(2)跨部门的专业公司,由一个部门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3)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工农商贸结合的专业公司,由国务院领导,有些公司由国务院委托有关部委领导。


 三、 国务院和各部委对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着重在方针政策和计划上进行领导,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负责公司的干部任免、传达文件和政治思想等工作。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有自主权。


 四、 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须经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审核后报批。
  (1)生产性、商业性专业公司,以及产、销合一的专业公司,由国家经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3)金融性专业银行和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科教文卫等其他部门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 全国性专业公司的编制,应严格控制,由审核部门会同主管编制部门审定。


 六、 公司印章不带国徽。根据公司级别,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发。


 七、 已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中,有些实际上带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性质,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经费开支是行政和企业分摊,在改革机构体制中,应逐步划清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责,使专业性公司真正成为企业性的经济实体。


 八、 有些部门正酝酿自上而下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这些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其他公司的关系,应统筹安排,避免互相发生矛盾。
  九、各种专业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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