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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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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6-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1-6-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高检发释字〔200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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