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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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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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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9-5-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05/07/content_17734636.htm
文书编号:国发〔2009〕23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张新枫  公安部副部长

江 帆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翟卫华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李金章  外交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杨健强  国家民委副主任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陈训秋  司法部副部长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孙宝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齐 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  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江小涓  国研室副主任

郑立中  台办副主任

钟志明 总参谋部军务部部长

何映华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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