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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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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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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6-10-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npc.gov.cn/cwh/common/zw.jsp?label=WXZLK&id=353796&pdmc=fywj
文书编号:主席令10届第5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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