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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4-9-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2109582520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
(2004年9月1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更名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川府[2003]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成都海关。
二、核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4名,在成都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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