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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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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3-2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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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1-3-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261335050700
文书编号:


关于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高检发控字[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高检院关于每年6月最后一周为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的决定,今年的“举报宣传周”时间是6月25日至6月29日。为了使这一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开展,形成强劲的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声势,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激发群众踊跃举报犯罪,推进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现将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2001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是:“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处渎职犯罪”。通过宣传这一主题,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了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便利群众举报,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推动检察机关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围绕这一主题,专门制作了《责任重于泰山》的宣传光盘。各地在开展“举报宣传周”时,可将此光盘和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立案标准的宣传挂图一并使用。


二、具体安排


(一)6月25日(星期一),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干警上街设点宣传。重点宣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渎职犯罪案件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检察机关查处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成果;张挂举报宣传挂图,播放《责任重于泰山》光盘,发放渎职犯罪的宣传资料;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二)6月26日(星期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各级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听取群众控告、申诉,受理群众和单位举报。检察长接待时间是否向社会公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三)6月27日(星期三),各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接受记者采访,举办知识竞赛和文艺汇演等各种形式,宣传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渎职犯罪的情况和成果。


(四)6月28日(星期四),从当地实际出发,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深入到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召开座谈会,建立健全协作联系制度,宣传法制,倾听意见,提出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犯罪工作。


(五)6月29日(星期五),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检察院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具体部署,抓好协调落实。各级检察院的办公室、举报中心、渎职侵权检察、预防、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搞好各项宣传活动。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选择典型案例,绘制宣传图板,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抽奖答题,小型文艺演出等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好充分准备,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宣传社会效果。


(三)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取得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其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形成宣传声势,扩大社会效应。


(四)各省级院对本地区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要进行认真总结,汇总主要情况,包括典型生动的事例,并填写《举报宣传活动统计表》(附后),于7月20日前报送或电传高检院举报中心。


20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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