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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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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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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3-3-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
文书编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2003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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