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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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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5-12-2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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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5-12-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1995年12月28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审查、批准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199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1996年中央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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