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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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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1-12-1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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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1-12-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1年
文书编号: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杨尚昆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大会对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认为,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一年多来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抓紧立法工作,特别是加快经济立法和民族立法的工作;常务委员会应当继续加强对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会议决定:原则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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