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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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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5-12-2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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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5-12-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5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第27号请示报告及所附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XX与周XX离婚判决书副本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司法协定的情况下,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蔡XX与周XX离婚判决书副本,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一般国际关系中的互惠原则.因此,以上材料可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迳直退回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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