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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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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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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7-6-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7/11371619672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1967年6月15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22日(67)法民字第14号函已收悉。经审阅认为:如知女方下落,可由郑灿煌直接去信或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征询女方对离婚的意见;如女方下落不明或拒不答复,可缺席判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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