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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处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重新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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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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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处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重新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12-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5196305.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处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重新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15日〔63〕法办李字第202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在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处理的案件,没有把刑事拘留期间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是否要重新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可不必再作变动。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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