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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能否声请检察长(员)、鉴定人、翻译员回避等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8-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能否声请检察长(员)、鉴定人、翻译员回避等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本年4月13日〔57〕司干字第116号报告经司法部转送我院处理,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当事人在审判庭上能否声请出庭的检察长(员)、鉴定人、翻译员回避?如可以声请回避,应由谁裁定?当事人声请参加审判案件的院长回避时,应由谁裁定?我们认为,这些问题有待立法解决。根据各地审判实践,当事人在审判庭上声请检察长(员)、鉴定人、翻译员回避时,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裁定;当事人声请参加审判案件的院长回避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以上经验,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以前,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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