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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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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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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4-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6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关于经双方协议取消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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