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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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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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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1-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7/1136041957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12月20日司三许字第228号函悉。兹就所问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二)(略)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我们同意你厅意见,除允许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如果被告人要求为他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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