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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伟钦与泰国妇女依沙颂曾日来离婚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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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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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伟钦与泰国妇女依沙颂曾日来离婚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6-4-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2141956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伟钦与泰国妇女依沙颂曾日来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年4月6日,最高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
你厅(56)司管字第003号函悉。关于归国华侨王伟钦与泰国妇女依沙颂曾日来的离婚问题,经与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后,我院认为:我国与泰国既未建立邦交,而依沙颂曾日来既与王伟钦数年不曾通讯,法院可通过华侨事务委员会转请北京华侨联谊会去函女方征求意见,男方亦可同时致函女方征求意见,若过一定时期,仍不见函复时,法院可考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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