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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与转业军人离婚问题的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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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与转业军人离婚问题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3-6-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3/11320219534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与转业军人离婚问题的函

195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你院(53)法行字第148号函收悉。关于所提革命军人及转业军人的离婚问题,经我院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多年无音讯的革命军人之配偶提出离婚总政及本院系有关机关已订出处理办法,不久即可发下。
二、革命军人与其妻子感情不合,不堪同居,而双方亲自到区自愿登记离婚,无需原部队之证明,即可发给其离婚证书。
三、革命军人转业到企业部门,申请与其妻离婚而其妻亦很同意者,只要双方自愿离婚,即可到当地区政府登记离婚,不必原机关证明。
四、今后诸如此类的请示,可报主省院或省分院不必迳呈本院。

附: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革命军人多年音讯没有其妻提出离婚的婚姻案件,为了慎重处理起见都向各有关方面进行询查军人之下落,但军妻思想工作很难做,他们认为是法院不给解决,所以大都是啼哭不走等待解释,让民政科给找住处,和妇联会联系给予打通思想时才走,甚至有数次前来解决不了的就要寻死,总之多年无音讯的很难给予解释。对于有音讯的革命军人,其军人在部队申请要求与其妻离婚的经传女方亦很同意,但因无军人在职部队证明信件,为了慎重不出偏差便同军人政治机关联系取得证明后即行合理判决离婚,这样做故延长了时间,引起两当事人的不满说:我们同愿离婚一定是要部队手续。这样解决感觉较为妥善(但要给女方详加解释)除上举外,现有两个不好解决的问题:
一、对于军人请假或因工过路回家因和自己女人感情不合不能同居,双方亲自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两愿离婚者是否还要部队的证明信件,如要的话双方就不满说:我们亲自登记离婚不要部队证明信件。像两人亲自离婚的如再要部队的证明时间一定要延长,故使双方都不安心与生产。
二、转业到企业部门的军人亲自来信数次申请要与其妻离婚,其妻亦很同意但没有该企业部门的证明信件,是否可以不要该企业部门证明而迅速给予离婚。以上问题希参阅后请指导我院怎样处理较为妥当为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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