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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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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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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1-8-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195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省人民法院、中央直辖市人民法院、
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
以后各级法院凡处理有关外侨案件时,不论刑、民事,均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作必要的联系,并于处理后将处理经过摘要函告当地外事部门。希你院查照并即分转所属下级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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