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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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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5-7-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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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颁布时间:1995-7-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同意你院请示中所列第三种意见,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了部分货物,虽其余货物没有依据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履行,仍应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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