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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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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0-2-17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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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0-2-17
失效时间2000-7-13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至今对公有商品房屋管理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因此,处理黑龙江省农村电话局、黑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哈尔滨市房地局南岗区房管二所诉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驻哈铁办事处房屋买卖一案,可以适用“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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