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nk: 5](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3.gif) ![Rank: 5](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1.gif)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请求权的理解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6-10-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请求权的理解复函
1956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一九五六年九月七日关于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
《关于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中,审查“原告有无诉讼请求权”的理解问题,我们同意你厅的看法,即:原告人的请求,必须是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是请求保护依法委托由他保护的他人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