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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88-3-2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颁布时间:1988-3-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3月2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司法部曾于1986年6月25日下发过(86)司公字第87号《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通知中有澳门南光公司可为其职工出具有关证明的规定。现再将司法部(88)司公字第20号《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及其附件《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证明专用章印鉴样式》转发给你们,望在办理有关证明时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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