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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86-2-26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颁布时间:1986-2-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2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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