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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84-9-5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颁布时间:1984-9-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4年9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8月29日电话请示的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坚持全案审判,但鉴于此案的特殊情况,可分别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罪犯,因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核准执行死刑的程序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处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程序处理。但在最终定案处理的时间上要相互照应,尽量求得一致。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有一个原判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伙同另外十三个犯人,挖洞越狱逃跑。现拟对该死缓犯人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按“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执行死刑;并拟对另外十三名罪犯起诉判刑。这两种处理分属于不同程序,究竟是合并一案处理,还是分开处理?我们经研究,拿不准,特请示你院。
198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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