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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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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5-3-15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颁布时间:1975-3-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1975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望转知所属办理公证的单位照此办理。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 (1975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美国驻华联络处的正式通知,今后中国公民在香港的美国总领事馆为申请入美签证所需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等各种公证文件,都不必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只要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即可使用。
凡欲在美国境内谋职、升学所需的“工作证明”和“学历证明”、为进行法院诉讼所需和用于其他法律目的的各种公证文件,仍需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
以上请通知各有关公证机关参照执行。今后凡欲申办美联处认证的公证文件,均请附函说明作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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