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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65-3-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
目前有些地方在办理流氓强奸案件中,乱检查处女膜的情况很严重。有的以检查处女膜代替侦查调查;有的不择手段强行检查;甚至个别检查人员还借机奸污妇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各地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检查。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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