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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颁布时间:1964-5-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办研〔63〕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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