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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64-4-7
失效时间2010-12-22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厅:
你们1963年9月11日关于死缓罪犯减刑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们对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中有关死缓罪犯减刑办法提出的补充意见。今后对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的期限已满,确有真诚悔改表现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表现一般的可减为无期徒刑;对少数表现较好的和表现特殊好的(有立功表现的),可分别减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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