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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勘查检验和统计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勘查检验和统计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勘查检验和统计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58-3-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勘查检验和统计的通知


195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关于对非正常死亡人口的勘查检验统计工作的问题,经中央政法四机关研究确定,统计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除对其中有他杀重大可疑的事件由公安部门进行勘查检验做出结论外,一般的属于死因明显的非杀害事件只做统计,不进行勘查检验工作。1955年11月22日发的联合通知和有关的通报均予作废。希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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