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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56-11-20
失效时间2010-12-22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来文请示死缓减刑等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报请再缓期一年或减刑的案件,可参照本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亦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转请犯人服刑地的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再缓期一年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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